0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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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关于对《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作者:
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支撑我市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我局研究起草了《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提出意见的单位或个人注明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沟通。
●联系人:市科技局资源配置与管理处 姜硕
●电话:022-58326710
●邮箱:jiangshuo@tj.gov.cn
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健全以信任为前提、激励为导向、绩效为目标、规范为保障、诚信为底线的新型科研管理模式,进一步支撑我市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科研项目管理改革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天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根据国家和天津市科技创新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依据年度计划安排组织实施,由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以及旨在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的相关事项。海河实验室等战略科技力量自主立项项目,按规定视同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 项目资金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大力引导有条件的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科技领军企业等社会力量捐赠或与市科技局共同出资设立联合基金。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前补助以及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支持的各类项目,其他后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的项目参照各相关管理办法实施。
第五条 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清晰、程序规范、放管结合、科学高效、绩效导向的原则,以加快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为主线,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不断提升科技创新服务效能。
第六条 市科技局是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项目管理制度规范;
(二)编制年度项目资金预算,发布项目指南并组织申报;
(三)组织完成项目受理、评审、立项、任务合同书签订、实施管理、验收、监督与评估等管理工作;
(四)优化完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五)负责项目过程调整、终止和撤销等工作;
(六)确定承接具体管理工作的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组织科技报告编制以及科技成果管理;
(八)对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实施科研诚信管理,开展相关调查处理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项目组织单位是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注册地所在区(功能区)科技行政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项目申报、合同签订、调整、验收等进行审查;
(二)协助或受托参与项目全过程管理,督促管理范围内项目承担单位实施和完成项目;
(三)配合开展相关监督与评估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对相关科研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管;
(二)严格执行我市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落实配套条件,指导、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合同书完成项目考核指标;
(四)按要求及时编报项目自评价报告、信息报表、科技报告等,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五)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六)负责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知识产权应用,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
(七)对于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项目,履行相关保密义务;
(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要求,办理实施项目必要的手续并承担项目实施的安全责任;
(九)负责开展科研人员遵规守纪宣传和培训,强化科研人员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申报、实施,按要求完成任务合同书规定的任务,确保按时申请验收;
(二)按要求向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报送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编制提交科技报告,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三)负责推进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的转化;
(四)弘扬科学家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十条 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机构等,是经政府采购程序确定的项目管理相关环节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要求,承担项目的受理、评审、过程管理、验收、监督评估等具体管理工作;
(二)客观及时地向市科技局反映具体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三)开展项目验收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四)市科技局委托的其它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或咨询专家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接受市科技局委托,对项目指南编制、评审、实施、验收、监督评估等工作提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尊重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依法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聚焦我市科技创新发展重大战略需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需求导向、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完善公开竞争、定向择优/委托、揭榜挂帅、赛马争先、绿色通道、顶尖科学家推荐等项目形成机制,市科技局根据具体项目的科研范式和创新路径,通过适当的方式组织并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一般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择优遴选项目承担单位,对具有明确战略目标、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承担单位集中的重大科技任务,应对突发紧急重大科技需求或任务敏感不宜公开竞争的任务,可采取定向择优/委托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揭榜挂帅”适用于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等重大科技任务,以重大原创性成果产出为目标,以解决实际问题成效为衡量标准,由市科技局发布需求榜单,各类具有较强研发实力的单位均可参与揭榜,不设门槛、充分赋权、限时攻关,严格按照军令状在真实应用场景下进行验收和评价。
“赛马争先”适用于优势单位相当、探索性较强且战略急需的攻关任务,可选择技术路线明显不同的多个承担单位平行立项,前期实施动态竞争,视情况给予每个承担单位一定比例启动资金,中后期根据阶段性考核结果逐步淘汰。
“绿色通道”适用于重点产业或民生领域需快速响应的紧急科研任务,通过“事前备案、事后补助”的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先利用自筹资金开展研发攻关,无需签订任务合同书,在项目通过市科技局验收后列入年度科技计划安排并给予后补助支持。
“顶尖科学家推荐”适用于科学技术前沿发展或交叉学科领域可能产生颠覆性创新成果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非共识项目,赋予项目负责人高度科研自主权,推荐专家参与项目全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根据科技创新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持续优化项目形成机制与组织方式。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紧密围绕国家科技创新重大战略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编制项目指南,凝练优先支持重点和方向。
指南发布前要充分吸收科研单位、企业、协会、学会、创新战略联盟及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公众等各方面意见,建立项目指南论证机制。项目指南发布前需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30天。
根据项目特点,结合相关保密规定,申报指南一般通过市科技局政务网等渠道公开发布。
第十六条 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组织填写项目申报书,项目组织单位负责审核。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可委托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和受理。
第十八条 根据不同项目特点,市科技局分别制定相应的项目评审方法和评价标准,同一轮次保证一致。评审时重点评价项目申报书中的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和项目成果与指南的相符性,技术路线与方案的创新性和可行性,以及项目前期工作基础及实施条件等。不把论文专利、人才“帽子”、承担科研任务、奖励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按照我市科技专家库管理的相关规定选取项目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名单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服务机构负责项目评审具体工作。评审方式主要包括通讯评审、会议评审和现场勘查等。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严格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审议确定拟立项项目,拟立项项目应通过市科技局政务网等渠道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财政支持资金等,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下达立项通知。对于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核实异议成立的项目,不予立项。立项通知下达30日内,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逾期未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的,视同自动放弃,不予立项。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任务合同书的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完成项目总体目标。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每年需定期组织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实施情况、目标实现情况、成果产出情况、经费支出情况等进行自评价,并及时将评价情况报告市科技局。
第二十五条 实施周期三年及以下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实施周期三年以上或任务导向型的项目全面推行“里程碑”关键节点考核,对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未达到预期绩效指标的项目,视情况予以调整或办理终止手续。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内,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情况,在不改变研究方向和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法和技术方案。涉及以下事项作出必要调整的,应按程序进行备案或报批:
(一)更换项目组织单位或项目合作单位,变更第一承担单位名称、开户行、账户、账号等信息的,报市科技局备案;
(二)更换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调整项目主要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的,报市科技局审批。
第二十七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申请延期,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执行。申请延期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3个月前提出,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任务合同书签署方均可提出项目终止或撤销: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四)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六)项目任务书规定其它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撤销项目的,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当牵头返还已拨付的全部项目经费。终止项目的,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经市科技局核查批准后,依规完成后续相关工作。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正当理由致使项目撤销或终止的,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三十条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满3个月内按照相关要求提交验收材料,对项目执行期满6个月仍未申请验收且无正当理由的,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将被纳入科研失信记录。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局采取“一站式验收服务”模式,合并项目的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委托项目管理服务机构依据项目任务合同书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具体程序按照我市项目验收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未通过和结题等三类。验收结论为“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不再收回,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验收结论为“未通过”或“结题”的项目,以及按照相关规定需返还结余资金的项目,结余资金应及时按原渠道返还。
第三十三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样机、样品、视频等,应当根据合同要求,标注受我市科技计划资助。标注的成果作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完善科技报告管理制度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期内,应按规定对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研究方法、实验数据和研究结果等进行整理,形成科技报告,作为验收的必备条件。非涉密的项目成果验收前,应在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纳入科技报告库,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三十五条 市科技局建立全过程监督评估机制,对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的指南编制、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健全智能化管理机制。依托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分级分类分层全流程管理的“数字化中枢”,实现项目全过程留痕,构建可查询、可追溯工作闭环。
第三十七条 建立项目随机抽查机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市科技局可委托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对各类项目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并面向社会进行公开。
第三十八条 建立项目异议申诉机制。相关责任主体对项目组织实施中的决定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诉,市科技局按规定受理项目相关申诉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九条 建立绩效跟踪评价机制。按类开展项目绩效跟踪评估,重点评估目标完成、条件保障、组织管理、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效果影响,特别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情况等。对绩效显著且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持续实施;对没有明显绩效的,及时调整。
第四十条 建立科研容错机制。对受市场风险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导致任务合同书考核指标未能完成的,如科研团队确已做到履职尽责,本着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经组织专家评议,可对其予以免责。
第四十一条 建立科研诚信分级分类评价机制。对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开展信用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经费“包干制”、项目管理自主权下放等科技政策先行先试的重要依据。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在各项科技活动中予以“一票否决”。强化信用承诺制,相关承诺情况将在“信用中国(天津)”平台公开。
第四十二条 项目涉及保密的,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按照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
附件: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