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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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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实施细则
作者:
为贯彻落实*有关产业政策,规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的认定工作,特制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总则
1、本《细则》适用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集成电路产品认定。
2、本《细则》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认定机构负责实施。
二、认定申报
1、企业自愿向认定机构申报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集成电路产品的认定。
2、申报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一;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或其它有效财务报表;
(5)企业自产集成电路产品销售收入证明材料;
(6)其它可以证明是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相关材料。
3、申报集成电路产品认定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集成电路产品认定申报表》, 格式见附件二;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
(5)产品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该材料可以是产品*、*受理证明、授权使用证明、布图登记或受理证明、自主知识产权的声明、委托设计的合同等;
(6)产品销售合同或销售发票复印件;
(7)产品说明材料。
4、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其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申报表》或《集成电路产品认定申报表》需附电子文档一份。
三、认定机构受理
1、认定机构接收企业的认定申报材料,并检查申报材料是否完整齐全,申报材料完整齐全后方可受理。
2、认定机构受理后向申报企业发出受理通知书(含受理号),网上申报的在网上发布。
3、认定机构受理后需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审查。
4、认定机构受理后如企业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视同重新申报。
5、企业向认定机构申报材料时应缴纳相应认定费用。
6、认定机构受理后,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退还。
四、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审查
1、申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必须齐全;
(2)企业具有集成电路设计环境,包括设计工具、设计人员、设计场地等;
(3)企业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销售收入必须大于或等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0%,并有相应的证明材料。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审查首先由认定机构的审查员进行形式审查,确认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填写完整和清晰准确,并由审查员签署审查意见;
3、认定机构组织专家组进行资料内容审查,专家组成员至少由5人组成并相对稳定,专家的具体条件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管理办法》。
4、认定机构或专家组对申报企业进行必要的现场考察(相关费用由企业负担)。
5、专家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审核意见由专家组组长签字。
五、集成电路产品认定审查
1、集成电路产品认定的条件:
(1)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必须齐全;
(2)申报的集成电路产品必须是企业自主设计产品;
(3)申报产品必须已经有销售收入。
2、集成电路产品认定审查首先由认定机构的审查员进行形式审查,确认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填写完整和清晰准确,并由审查员签署审查意见;
3、认定机构组织专家组进行资料内容审查,专家组成员至少由5人组成并相对稳定,专家的具体条件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管理办法》。
4、认定机构或专家组对企业申报的产品进行必要的现场考察(相关费用由企业负担)。
5、专家组对产品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审核意见由专家组组长签字。
六、审核结果的上报和批复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集成电路产品认定合格者,由认定机构上报信息产业部。
2、认定机构上报材料: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集成电路产品审核通过的推荐企业名单和产品汇总表;
3、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发文公布。
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集成电路产品年审
1、认定机构每年对已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进行年度审查。
2、企业必须在每年的二月底前将上年度年审材料报至认定机构,逾期未报年审材料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认定资格。
3、认定机构应在每年的三月十五日前完成年审工作。
4、年审结果由认定机构上报信息产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