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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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扶优扶强政策
作者:
为落实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天津高新区”)两委提出的扶优扶强战略,加快推进实施“五年赶超先进高新区计划路线图”,支持主导产业迅速发展,支持重要高新技术企业快速成长,切实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天津高新区管委会结合高新区发展特点和企业不同阶段的需求,提出天津高新区扶优扶强政策。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做大做强。对发展势头良好,自主创新能力较强,产业带动作用*,人才聚集能力较强的企业,通过政策支持和企业联络服务,集中优势资源,培育一批龙头企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带动更多的企业与高新区共同发展,成为加快高新区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支持的对象及方向
高新区根据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企业经营情况,每年编制高新区《重要企业发展计划》和《小巨人企业成长计划》,确定当年重要培育和关注的企业对象。根据一定筛选条件(具体条件见实施办法),在列入两个计划的企业中筛选出优质企业,给予政策支持。通过企业联络制度提供个性化服务,及时解决企业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加强企业发展目标考核工作。所享受资金必须用于政策支持的方向。政策所用资金由自主创新资金列支。
三、政策内容
(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鼓励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从事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产品和技术研发。研发经费的核算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的相关办法确定。
对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1亿元、收入增速连续两年40%以上或上一年当年增长100%、设有研发机构、具有明确的企业发展战略的企业,予以研发经费较高20%的支持,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对销售收入1亿元-10亿元、上年收入增速40%以上、设有研发机构、具有明确的企业发展战略的企业,予以研发经费较高20%的支持,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对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上年收入增速30%以上、设有研发机构、具有明确的企业发展战略的企业予以研发经费较高20%的支持,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二)鼓励企业留住、引进高端人才
鼓励企业重视人才、引进人才、留住人才,对企业中年薪(税前)超15万元、担任企业关键职务(如副总经理及研发中心主任级别以上)、签订有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级别高管理人才和级别高技术人才,予以个人所得税留区部分额度内的奖励,支持方式为前四年按50%比例奖励,第五年按100%奖励,并一次性补齐前四年差额部分。企业不满足筛选条件的年份,不享受当年奖励。提前离职或解除合同的,不予补齐差额部分。
(三)鼓励企业引进新项目
鼓励企业投资属于高新区主导产业、处于行业先进地位的新项目,引进全新的产品、技术、工艺和管理。对经过核准备案并新增投资超5000万元的项目予以优先申报各类*和市级项目资助。对没有获得*和市级项目资助的,高新区按项目执行情况予以10%-30%的贷款贴息奖励,较高不超过200万。
(四)鼓励企业实施并购扩张
鼓励企业通过行业内并购(包括纵向并购和横向并购)方式提高经营规模和盘活区内其它企业的闲置生产能力,对于并购规模超过5000万元的,并购期间所用的资金予以较多不超过一年的贴息支持,贴息额较多不超过500万元。
(五)鼓励企业为高新区纳税贡献
鼓励企业积极纳税,为高新区经济发展做贡献。对年纳税总额增幅超过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平均增幅的企业,其上缴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实际留成部分(简称“税收留成”)超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税收留成超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奖励100万元;税收留成超2000万元的(含2000万元),奖励200万元;税收留成超3000万元的(含3000万元),奖励300万元,依次类推。
四、附则
(一)本政策由天津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二)本政策自2008年12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