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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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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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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目的】为了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集成电路设计产业的发展,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在开发区内注册并实际经营,经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服务平台】设立天津开发区集成电路设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软硬件、培训宣传等服务,推动集成电路设计产业的快速成长。
第四条 【专项资金】开发区在泰达科技发展金中设立“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促进专项资金”,用于服务平台的软硬件环境建设、运营经费支持及设计企业研发、流片及产业化财政扶持等费用补贴。本试行办法中所指的各种扶持和补贴,均在泰达科技发展金中列支。
第五条 【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成立开发区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企业资格认定、企业财政扶持的较终批准及服务平台的软硬件环境建设及运营经费的批准。领导小组由开发区相关领导、顾问及投资促进局、财政局、科技发展局和天津泰达*创业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相关部门组成。
第六条 【产业发展专家小组】成立开发区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专家小组(以下简称专家小组),负责对企业资格认定提出意见并对产业发展进行经验丰富技术指导。专家小组由开发区高指委委员、国内集成电路设计技术专家组成。
第七条 【执行部门】领导小组及专家小组办公室设在创业中心。创业中心负责企业资格认定、财政扶持申请的受理及初审;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负责服务平台的管理运营;
开发区科技发展局负责产业指导及*、天津市相关政策的落实;
开发区财政局负责本办法中所有财政扶持政策的兑现执行。
第八条 【政策衔接】符合本试行办法的企业应先执行*和天津市的政策,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与本试行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再补充执行本试行办法。
第九条 【资格认定标准】申请享受本试行办法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由开发区按照有关优惠政策直接予以支持的企业将不再享受平台提供的优惠);
(二)具备合法设计工具软件使用证明;
(三)具有高水平的领军人物和技术团队;
(四)具有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五)产品方向明确,具有明确的客户使用意向并已签署相关协议书;
(六)具备可行的、详细的经济发展计划。
第十条 【研发扶持】对使用开发区集成电路设计服务平台EDA软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具体内容为:
对使用EDA软件费用150万元以下部分直接减按50%收费,超过150万元部分减按70%收费;
对于参加多项目晶圆(MPW)的项目给予该项目费用50%的补贴;
对其他研发费用在五年内给予10%的扶持补贴;
上述扶持和补贴费用每个企业每年较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 【研发费用界定标准】依据*相关规定,“研发(R&D)费用”是指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的经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人员人工
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直接投入
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三)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四)设计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五)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六)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非*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七)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经验丰富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八)其他费用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产业化扶持】对试制成功的芯片开始大规模量产销售时给予财政扶持,相当于当年该企业所缴增值税的全额,每个企业补贴期不超过3年,3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对计划上市融资的企业,优先享受天津市及开发区支持企业上市的优惠政策,对企业成功改制的,较高支持25万元;对进入办理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的,较高支持60万元;对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较高支持200万元。
第十三条 【房租扶持】对于进驻开发区孵化及产业化基地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依照《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给予房租补贴。
第十四条 【资格认定程序】企业申请本规定中相关资格认定的办事程序为:
(一)到创业中心或在天津开发区政务网(www.teda.gov.cn)及泰达创新网(www.innovateda.org)下载并填写相关的“资格认定申请表”,准备“资格认定申请表”中所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
(二)将“资格认定申请表”及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提交创业中心;
(三)资格认定申请采取随时申请、及时认定的办法,由创业中心进行形式审查,经专家小组提出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审核认定。
第十五条 【申请优惠程序】已通过认定的企业申请本规定中研发费用、流片(MPW)、产业化扶持补贴的办事程序为:
(一)到创业中心拿取或在天津开发区政务网(www.teda.gov.cn)及泰达创新网(www.innovateda.org)下载并填写“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准备“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以及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
(二)将“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申请表”以及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交创业中心;
(三)创业中心进行初步审查后,由开发区科技发展局与财政局审核后,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拨付相关款项;
(四)补贴申请采取随时申请,每半年集中审核,由财政局直接拨付,每半年拨付一次。
第十六条 【年检】创业中心每年*季度对通过认定享受政策的企业进行年检。年检不合格的,暂停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七条 【解释权】本试行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实施时间】本试行办法执行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其后根据平台运行情况及企业需求再作重新调整。